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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主义学院听评课制度

发表时间: 2021-11-02 08:37


    为使学院管理人员能深入教学第一线,及时了解教学情况,进一步加强、规范教学管理;为使教师加强相互学习与交流,促进教学改革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 第一条   院长、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课时,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课时,专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课时。

    第二条   听课分为检查性听课、学习交流性听课和指导性听课。听课人员必须认真填写《听课评议表》。

    第三条   听课后当天将填写好的《听课评议表》交到系部办公室,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归纳《听课评议表》所记录的教学信息.并分别在每学期期中、期末进行汇总反馈,《听课评议表》交办公室保存归档。

第四条  学院领导每学期要对通过听课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,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,同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、提高教学质量的具体意见。

    第五条  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人员的听课情况纳入学期考核范围,凡是听课没有完成任务的年终不得参与评优评先。